{"billNo":"107050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議案名稱":"「學位授予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學位授予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學位授予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03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學位授予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1000"}],"提案人":["李麗芬","許智傑","邱泰源","呂孫綾"],"連署人":["余宛如","邱議瑩","蘇巧慧","李昆澤","何欣純","蕭美琴","黃秀芳","陳曼麗","鍾孔炤","陳素月","周春米","林靜儀","尤美女","蔡易餘","鍾佳濱","施義芳","段宜康","劉世芳","吳秉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9-6-22-6"}],"mtime":"2024-01-18T21:07: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30號委員提案第22058號","laws":["01713"],"提案編號":"230委22058","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許智傑、邱泰源、呂孫綾等23人，鑑於促進高等教育學習多元性，強化與實務連結，並增加衡量學生成就方式及促進博碩士論文之存放機制與公開性，爰提出「學位授予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訂定學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爰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增列「並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n二、考量社會日益多元，既有學術分科或未能呼應當代趨勢，故增列第三條第二項，鼓勵修讀學生跨領域學程，並使學士學位之授予不限於學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然政府部門所定之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除外。\n三、為鼓勵學生培養社會經驗，於不同場域進行學習，爰增列第三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在修業滿兩年且修讀指定之八十學分合格後，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得由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以尋求多元發展; 並得於保留學籍後，回歸學校，完成學士學位。\n四、為因應時代之變化，爰修正本法第八條文字，以使博碩士論文之存放，得因應閱覽載體之演變有所調整。","對照表":[{"law_id":"01713","law_name":"學位授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位授予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law_content_id":"01713:01713:2004-06-04-修正:4","說明":"一、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內訂定學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爰增列「並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n\n二、考量社會日益多元，既有學術分科或未能呼應當代趨勢。故增列本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讀跨領域學程，並放寬得學士學位授予，不限於學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然政府部門所定之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不包括在內。\n\n三、於本條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二項所稱相近學術領域認定基準由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n\n四、為鼓勵學生培養實務經驗，爰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在修業滿兩年且修讀授予學位單位指定之八十學分合格後，得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由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n\n五、於第五項規定依第四項所為之核定，由授予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之。核定得撤銷，以促使學位授予單位嚴謹利用此機制。","修正":"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n\n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之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n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n修讀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指定之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得授予副學士學位。\n本條第四項之核定由授予學位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之。主管機關並得撤銷。"},{"現行":"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law_content_id":"01713:01713:1994-04-14-全文修正:8","說明":"為因應數位時代之存放載體改變，爰將博碩士論文保存方式中文件、錄影帶、錄音帶等字樣改為以適當方式保存。保存單位則得因應閱覽工具之變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修正":"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由主管機關指定單位以適當方式保存之。受指定單位有提供公開閱覽、管理維護、妥善保存之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