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7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委員徐榛蔚等17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7人分別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3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7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600"}],"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柯志恩","許毓仁","黃昭順","呂玉玲","曾銘宗","陳宜民","賴士葆","陳超明","江啟臣","林麗蟬","蔣乃辛","徐志榮","吳志揚","林為洲","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1"]}],"mtime":"2024-01-18T21:12: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984號委員提案第22066號","laws":["03102"],"提案編號":"984委22066","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鑑於原住民使用祖先擁有之土地，均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施行之前，而現行規定卻要求原住民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權滿五年，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此一規範，極為不合理。且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消彌過去威權政體侵害原住民族的權利的錯誤，係蔡英文總統政見，是以為落實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政見及轉型正義政策，修正過去政府施政錯誤，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爰提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係經政府認定為原住民祖先所擁有使用之土地，且原住民使用祖先擁有之土地，均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之前，然而現行規定卻要求原住民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權滿五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此一規範，極為不合理。\n二、另外，實務上有原住民以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因欠稅而遭行政執行機關拍賣，顯已與現行規定有違；另考量原住民有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向銀行貸款之需要，故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以活絡原住民保留地之經濟價值。\n三、蔡英文總統105年8月1日向全國原住民道歉時說道「荷蘭及鄭成功政權對平埔族群的屠殺和經濟剝削，清朝時代重大的流血衝突及鎮壓，日本統治時期全面而深入的理番政策，一直到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施行的山地平地化政策。四百年來，每一個曾經來到臺灣的政權，透過武力征伐、土地掠奪，強烈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而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就是回應蔡總統所說過的話，而回復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更是積極推動轉型正義的具體方式。\n四、綜上所述，為落實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政見與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文內容，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消彌過去威權政體侵害原住民族權利的錯誤，爰提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2:03102:2006-05-23-修正:47","說明":"一、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係經政府認定為原住民祖先所擁有使用之土地，且原住民使用祖先擁有之土地，均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之前，然而現行規定卻要求原住民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權滿五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n\n二、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履行105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向全國原住民族道歉文所述內容，刪除原條文耕作權、地上權滿五年始得登記所有權規定。\n\n三、實務上有原住民以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因欠稅而遭行政執行機關拍賣，為避免原住民保留地因上述情況流失，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得編列預算購回。","修正":"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應輔導原住民經營、管理、開發、利用及保育，並應輔導無償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承租權。已依法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轄區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住民。\n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強制執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得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住民族委員會。\n依前項但書移轉之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n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取得、移轉與購買，土地之經營、管理、開發、利用與保育，林產物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