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2/LCEWA01_09051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瑩","洪慈庸","邱泰源","段宜康","吳秉叡","李昆澤","管碧玲","陳曼麗","江永昌","賴瑞隆","施義芳","黃秀芳","吳玉琴","尤美女","蔡培慧","林靜儀","黃國昌","徐永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5-11","2018-05-15"],"會議代碼":"院會-9-5-12"},{"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8: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1","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2067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2067","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有鑑於臺灣省政府與省諮議會實施精省後，逐步朝向虛級化之目標調整機關業務，已無實施與監督地方自治之能力，且配合現行地方自治實務狀況，修正關於法定員額之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八十六年實施精省以來，逐步落實虛級化之目標，調整機關業務與員額以減少不必要之開支，現行地方自治現況亦僅存在一位省主席與一位省諮議長，僅剩形式上之象徵意義。於修憲調整推動國家正常化之前，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以符合過渡期現況。\n二、省政府早已無監督地方縣市政府自治成效之能力，又行政院規劃來年傾向不編列預算，僅剩機關例行行政事務與交辦事項，故刪除第八條中關於監督自治之職權。\n三、如說明一所提及之地方自治現況，實務上僅剩一位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之省政府主席與一位省諮議長，不符原地方制度法要求之九位省政府委員與最少五位省諮議員的員額規定。為求人力之精簡與符合現狀，爰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憲法修正前僅各置一人維持兩機關之存續，由行政院規劃任命之。","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以下事項：\n\n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n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n\n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說明":"一、第一項刪除。\n\n二、原條文第二、三項項次變更。\n\n三、省政府自民國八十六年實施精省以來，逐步朝向去任務化目標調整，現行省政府事實上已無監督縣市政府自治事項之能力與功能，原第一款應予以刪除。","修正":"第八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n\n一、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n\n二、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現行":"第九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說明":"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現行省政府運作亦僅剩主席一人，已無職掌地方自治任務，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主席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修正":"第九條　省政府置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為無給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現行":"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省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說明":"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省諮議會現況僅諮議長一人，省主席亦僅剩省主席一人，已無監督施政之功能與需要，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諮議長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修正":"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一人為省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