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議案名稱":"「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賴素美"],"連署人":["管碧玲","李俊俋","趙天麟","羅致政","莊瑞雄","賴瑞隆","邱志偉","蘇巧慧","王榮璋","陳曼麗","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正宇","蕭美琴","郭正亮","姚文智","李昆澤","江永昌","段宜康","吳焜裕","劉世芳","蘇治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7: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92號委員提案第22071號","laws":["01835"],"提案編號":"1692委22071","案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鑑於國內銀行近來未依規定確實辦理洗錢防制作業，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之案件頻傳，顯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罰鍰金融機構上限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上限新台幣五十萬元，不足以促成嚇阻作用，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5","law_name":"洗錢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n\n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n\n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n\n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n\n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835:01835:2016-12-09-全文修正:6","說明":"洗錢防制牽涉層面甚廣，損失金額也越趨龐大，而洗錢防制法罰鍰卻不足以促成嚇阻效果，查國內其他法令罰鍰上限多已提高至上億元，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罰鍰上限新台幣二億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罰鍰上限新台幣一億元；為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展現國家在反洗錢工作的決心，爰提高金融機構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千萬元，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百萬元，以督促銀行完善防制洗錢體系。","修正":"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n\n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n\n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n\n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n\n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