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2/10824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7070200900"}],"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鍾佳濱","呂孫綾","邱議瑩","施義芳","蔡適應","王榮璋","邱泰源","賴瑞隆","洪宗熠","莊瑞雄","黃國書","管碧玲","張廖萬堅","李麗芬","何欣純","蘇巧慧","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1:07: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2075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2075","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有鑑於觀光旅遊意外不時發生，為了提升民眾觀光旅遊之保障，並確保旅遊團員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獲妥善賠償，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應予以修正。\n二、參考「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中，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未對乘客投保責任保險之裁罰規定，將「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之罰鍰金額，一併提升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保障人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n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1","說明":"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應予以修正。\n\n二、參考「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中，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未對乘客投保責任保險之裁罰規定，將「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之罰鍰金額，一併提升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保障人民權益。","修正":"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n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