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蔡易餘","郭正亮","陳瑩","許智傑","劉世芳","吳琪銘","邱泰源","鍾孔炤","洪宗熠","周春米","施義芳","江永昌","余宛如","李昆澤","吳焜裕","林靜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7: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2076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207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近來藉由網路便利性，未經查證即散播或傳送假新聞（Fake news）、假消息日益猖獗，常讓網友們無所適從，也實質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假新聞、假消息係屬於「謠言」的一種，經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為明確且有效規範、處罰此一類假新聞、假消息之謠言散播者，避免其繼續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杜絕假新聞、假消息的肆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6","說明":"一、假新聞（Fake news）是刻意以傳統新聞媒體或社會化媒體的形式傳播錯誤資訊，目的是誤導大眾，以帶來政治或經濟上效益。\n\n二、網路是現今新興媒介，透過網路傳播的假新聞、假消息係屬於謠言的一種，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網路謠言散佈的速度和影響層面廣大，傳播速度甚至已較真相快速，現今民眾也越來越依賴網路獲得訊息，假新聞、假消息的危害程度更不容小覷，為杜絕假新聞、假消息的肆虐，且有效規範、處罰此一類假新聞、假消息之謠言散播者，建議新增對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處以相關罰則。","修正":"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