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陳瑩","羅致政","何欣純","許智傑","郭正亮","邱泰源","鍾孔炤","劉世芳","吳琪銘","施義芳","洪宗熠","周春米","余宛如","林靜儀","吳焜裕","江永昌","李昆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7: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07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207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等20人，鑑於我國司法國是會議已確定刑事訴訟案件進入法院前，將採「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大幅簡化案件審理程序，以提升刑事訴訟整體審判效能，其中重要配套措施為適度擴大緩起訴對象、期間，爰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以有效節省不必要司法資源浪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n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n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n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293","說明":"一、第一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延長至五年以上；其緩起訴期間亦配合修正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n\n二、為使上訴條件變嚴格以落實金字塔訴訟結構，本法條擴大緩起訴罪刑適用範圍從三年放寬至五年，即相對重罪（法定最輕本刑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將可適用於緩起訴，屆時相對輕微案件可在檢察官程序獲得解決，不需再進入後續法院訴訟程序，以節省司法資源浪費。","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n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n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n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