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0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蔡易餘","許智傑","鍾孔炤","劉世芳","郭正亮","邱泰源","洪宗熠","吳琪銘","周春米","林靜儀","江永昌","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施義芳","李昆澤","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8: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08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08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等18人，鑑於現行勞工保障制度之「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之撫卹，是目前勞動基準法在制度上所疏而未予以保障者。該類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勞動生命雖因而休止，卻不能以「退休」方式，申領退休金；勞動職務雖因生命終結而「非自願離職」，卻因非屬資方解除勞動契約，而無「資遣費」之受領。惟該類勞工，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之突發性遭遇，家屬經濟上頓失所依，只能仰仗資方恩給，否則只能在職場上「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也沒資遣費，沒有任何制度性之基本保障。爰提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新增「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以提供制度性之基本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障制度之「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之撫卹，是目前勞動基準法在制度上所疏而未予以保障者。該類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勞動生命雖因而休止，卻不能以「退休」方式，申領退休金；勞動職務雖因生命終結而「非自願離職」，卻因非屬資方解除勞動契約，而無「資遣費」之受領。\n二、查：勞工退休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與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和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之制度性保障；勞工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第十六條「終止契約」和第十七條「資遺費計算」之制度性保障。\n三、惟「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蓋屬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之突發性遭遇，家屬遭逢此重大變故，生離死別，驚愕之餘，經濟上頓失所依。在現行勞保制度上，家屬只能仰仗資方能否有額外善意之恩給，否則只能在職場上「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也沒資遣費，沒有任何制度性之基本保障。\n四、爰提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新增「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以提供制度性之基本保障。","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提供勞工在職期間死亡者之制度性基本保障。\n\n二、現行勞工保障制度之「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之撫卹，是目前勞動基準法在制度上所疏而未予以保障者。該類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勞動生命雖因而休止，卻不能以「退休」方式，申領退休金；勞動職務雖因生命終結而「非自願離職」，卻因非屬資方解除勞動契約，而無「資遣費」之受領。\n\n三、查：勞工退休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與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和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之制度性保障；勞工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第十六條「終止契約」和第十七條「資遺費計算」之制度性保障。\n\n四、惟「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蓋屬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之突發性遭遇，家屬遭逢此重大變故，生離死別，驚愕之餘，經濟上頓失所依。在現行勞保制度上，家屬只能仰仗資方能否有額外善意之恩給，否則只能在職場上「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連資遣費也沒有，易言之，沒有任何制度性之基本保障。","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