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11:07: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政府提案第16313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政16313","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說明":"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本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非僅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及公民投票事項，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n\n二、依政黨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政黨補助金之撥給，業改由內政部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n\n三、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本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爰修正第六款文字，並增列第七款，現行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現行":"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6","說明":"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本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爰刪除第一款公民投票相關選務法規，並增列第二款；其餘款次遞移。","修正":"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四、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五、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六、委員提案之事項。\n\n七、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本會除辦理選舉業務外，尚須辦理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現行條文僅規定本會辦理選舉業務，得設派出機關，未臻周延，爰將「罷免」及「公民投票」一併納入，以符實情。","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3","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n\n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