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劉建國","洪宗熠"],"連署人":["邱志偉","黃秀芳","蔡適應","陳賴素美","楊曜","高志鵬","張宏陸","鄭寶清","李昆澤","蔡易餘","莊瑞雄","周春米","鍾孔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9"}],"mtime":"2024-01-18T21:08: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085號","laws":["01208"],"提案編號":"1711委22085","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劉建國、洪宗熠等18人，有鑑於公投法已正式降低投票年齡到十八歲，肯認年滿十八歲年青人對公共政策議題已具相當判斷力及自主性。為更進一步激勵年青人對公民事務參與度，兼擴大民防法之民力組織，爰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列入民防編組的年齡從二十歲降低到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兵役法明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為役齡男子；顯見年滿十八歲役男即有接受軍事訓練、保衛國家的能力。公投法今年正式降低投票年齡到十八歲，更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則自92年施行以來，均用「年滿20歲」列為民防編組成員的規定自有重新檢討的必要。\n二、再者，107年起全面募兵之後，年滿18歲役男僅需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若能即時轉換加入民防編組，不但強化民防實力，更可讓年滿十八歲的年青人更具有公民自覺感及公益認知度。\n三、民防編組目的在「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全面募兵制後，民防所負的民間自衛自救及防災救護等工作將更顯重要，為增加民防民力，殊有擴增滿18歲國民及早參與民防工作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14-12-09-修正:5","說明":"修正第四款，除無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參與民防之年齡限制下限，因現行公投法已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而且我國年滿18歲即可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即具有軍事知識及能力，應當納入民防，以俾有效運用民力。","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