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邱志偉","蔡適應","黃秀芳","陳賴素美","楊曜","高志鵬","蔡易餘","張宏陸","鄭寶清","莊瑞雄","鍾孔炤","洪宗熠","周春米","劉建國","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8: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08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086","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依法處理社會抗爭、私權糾紛及其他公務時，常反遭民眾掣肘妨害甚至暴力傷害。不但重創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尊嚴也間接侵害該公務本身所將維護的公眾利益，核其可責性理當較「普通一般傷害罪」為重。唯在論究妨害公務刑責時，卻因刑法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已數十年未經修改，以暴力妨害公務罪目前法定刑度與「普通傷害」等同，甚至其法定最高罰金竟低於「普通傷害」，殊違法理公義原則。為有效遏止妨害公務之行為，並維護公眾對法治之信賴，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妨害公務罪之法定最高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務部統計2013~2017年9月止涉妨害公務而遭判決確定者共6,825人，其中有98.9%皆以「科處罰金」或「易科罰金」終結，簡言之，「罰金」既是司法體系在審度妨害公務犯行時最常用的處遇方式，若現行刑法所訂罰金額度無法與時俱進而毫無遏阻效果時，即有檢討必要。\n二、刑法二百七十七條明定「普通傷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然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施強暴脅迫者，在罰金部分僅定：「三百元以下罰金」，僅為普通傷害1/3不到，實難期待收遏止之效。更何況，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妨害公務者，其傷害不僅執行公務員個人身心，而是該公務所代表的公眾權益！其法益較普通傷害甚大且鉅。若因處遇鬆散而致妨害公務案件浮濫，全體國民皆同受其害！\n三、謹依現行普通傷害罪之「一千元以下」做為修法提高法定最高罰鍰之標準：第一百三十五條「暴力妨害公務罪」提高到「二千元以下」、第一百三十六條僅「在場助勢」者比照普通傷害「一千元以下」、第一百四十條的「侮辱」則提高到「五百元以下」。按妨害公務態樣及傷害之輕重分別調整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違反本章妨害公務罪者，除侵害到公務員之生命身體或名譽外，間接傷及公務員所執行職務之公眾利益，可責性應較普通傷害、侮辱更重，爰修法提高罰金額度，俾維法律法理公義。\n\n二、謹以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一千元以下罰金」做為修調標準：強暴脅迫手段之妨害公務，提高為二千元以下；在場助勢之妨害公務提高到一千元以下；輕涉侮辱之妨害公務則金高為五百元以下。","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說明":"","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說明":"","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