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許毓仁"],"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陳宜民","盧秀燕","陳雪生","徐榛蔚","林德福","曾銘宗","許淑華","徐志榮","林為洲","蔣乃辛","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8: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467號委員提案第22093號","laws":["01303"],"提案編號":"467委2209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許毓仁等16人，有鑑於我國跨境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據外交部統計至2017年底為止，有429餘名台灣人因涉嫌跨境電信詐騙案，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另有223人遭外國政府遣送中國大陸，顯見我國跨境詐欺犯罪猖獗，已嚴重危害我國國際聲譽。惟我國針對跨境電信詐欺之判刑普遍較低，將近七成犯罪者之量刑介於1至2年之間，因刑期較短、犯罪門檻較低，詐欺犯出獄後，得在極短時間內再次出國犯案，導致跨境詐欺案件頻傳，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擬具「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護照持有人如有從事詐欺行為之重大嫌疑，主管機關得扣留或註銷其護照，若護照持有人於國外遭扣留或註銷護照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以此增加犯罪時間成本，完善我國詐欺犯罪防治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詐欺犯罪集團遍布世界各國，據外交部統計至2017年底為止，有429餘名台灣人因涉嫌跨境電信詐騙案，遭西班牙、菲律賓、印尼、越南、韓國、馬來西亞、埃及、斯洛維尼亞等國逮捕拘禁，另有223人遭外國政府遣送中國大陸，接受中國大陸之刑事偵辦及審判。顯見我國跨境詐欺犯罪情形非常嚴重，已對我國國際聲譽產生嚴重危害。\n二、據法務部統計，我國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公布施行至今，共有2,697人因跨境電信犯罪遭判決有罪。其中11.6%僅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16.1%判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8%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而遭判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僅占4.3%，可見法院針對跨境詐欺之量刑較輕，實無法發揮嚇阻犯罪之功能，又因詐欺犯罪之犯罪成本與門檻較低，詐欺犯出獄後，得以在極短時間內再次出國進行詐欺犯罪，因此相關犯罪類型再犯率居高不下，導致跨境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n三、爰擬具「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明定護照持有人如於國外有從事詐欺行為之重大嫌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扣留或註銷其護照，若護照持有人遭外國政府、我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或註銷護照，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亦應不予核發護照，避免詐欺犯罪嫌疑人於短期內再次出境從事詐欺行為，以此增加犯罪時間成本，完善我國詐欺犯罪防治措施。","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n\n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n\n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n\n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n\n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n\n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n\n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說明":"一、據外交部統計至2017年底為止，我國約有429餘名台國人因涉嫌跨境電信詐欺，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另有223人遭外國政府遣送中國大陸，接受中國大陸之刑事偵辦及審判，顯見我國跨境詐欺問題已遍及全球，嚴重危害我國國際聲譽。\n\n二、據學者研究指出，我國跨境詐欺案件頻傳，主因為跨境詐欺之受害者，難以向台灣政府提供證言，且詐欺之獲利與金錢流向，尚需外國或外地政府配合偵辦，我國常因受限於有無邦交、或有無司法互助協定等因素，以致我國常因證據不足而輕判或無罪釋放。根據法務部統計，我國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公布施行至今，共有2,697人因跨境電信犯罪遭判決有罪。其中11.6%僅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16.1%判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8%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而遭判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僅占4.3%，可見法院針對跨境詐欺之量刑較輕，實無法發揮嚇阻犯罪之功能，更使詐欺犯得於短期內再次出境從事詐騙行為，使跨境詐欺問題難以解決。\n\n三、為避免國內跨境詐欺嫌疑犯，於短期內再次出境從事詐騙行為，爰新增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明定我國護照持有人如遭詐欺行為地、國，或我國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扣留或註銷護照，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避免詐欺犯罪嫌疑人再次出境從事詐欺行為，以此增加跨境詐欺之之犯罪時間成本，完善我國詐欺犯罪防治措施。\n\n四、另因護照之扣留、註銷及核發，皆為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權責，實際扣留或註銷之事由，以及相關管制期限，應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判斷，爰明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告知護照申請人，以避免護照申請人之權益受損。\n\n五、配合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規定，其餘款項遞移。","修正":"第二十三條　（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n\n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n\n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n\n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n\n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n\n四、於國外因涉嫌從事詐欺行為，遭詐欺行為地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或註銷護照者。\n\n五、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n\n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n\n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予核發護照，應以書面載明事由及管制期限，告知護照申請人。"},{"現行":"第二十四條　（扣留護照之事由）\n\n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n\n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n\n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n\n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n\n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說明":"為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明訂我國護照持有人，如於國外涉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重大嫌疑遭遣送回國者，我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扣留其護照，確保詐欺嫌疑人無法在短期內再次出國進行詐欺行為。","修正":"第二十四條　（扣留護照之事由）\n\n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n\n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n\n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n\n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n\n三、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從事詐欺行為之重大嫌疑，遭遣返回國。\n\n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現行":"第二十五條　（撤銷、廢止護照之事由）\n\n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n\n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n\n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n\n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n\n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n\n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n\n五、喪失我國國籍。\n\n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n\n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n\n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說明":"為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明訂我國護照持有人，如於國外涉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重大嫌疑遭遣送回國者，我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註銷其護照，確保詐欺嫌疑人無法在短期內再次出國進行詐欺行為。","修正":"第二十五條　（撤銷、廢止護照之事由）\n\n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n\n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n\n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n\n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n\n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n\n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n\n五、喪失我國國籍。\n\n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n\n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n\n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