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劉世芳","陳曼麗","鍾孔炤","莊瑞雄","洪宗熠","張宏陸","劉建國","吳玉琴","郭正亮","余宛如","黃偉哲","葉宜津","陳素月","施義芳","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8: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2096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2096","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Kolas Yotaka等18人，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環評制度沒有退場機制，任何開發案只要通過環評審查，且在3年內動工過，或即使未在3年內開始開發行為，再次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審查通過，不論外在環境如何變化，這個許可就永遠有效。因此造成開發案即使停擺多年，環境已惡化，仍不需要重做環評，可以隨時復工。龍崎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案等爭議開發案就是如此，顯見前環評制度存有重要缺漏，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環評制度沒有退場機制（詳附圖），任何開發案只要通過環評審查，且在3年內動工過，或即使未在3年內開始開發行為，再次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審查通過，不論外在環境如何變化，這個許可就永遠有效。因此造成開發案即使停擺多年，環境已惡化，仍不需要重做環評，可以隨時復工。龍崎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等爭議開發案就是如此，期開發許經過5度延長可，超過14年仍為開發完成，顯見前環評制度存有重要缺漏。\n二、本席等認為，應於現行條文增列環評制度或開發案於一定條件完成後，有退場機制之設計。開發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依前項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其首次取得之開發許可期限屆滿經展延二次或屆滿十年仍未完成開發行為者，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依前項重新辦理之環境影響評估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前不得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未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開發許可。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審查通過後，其首次取得之開發許可期限屆滿經展延2次或首次取得之開發許可限屆滿10年仍未完成開發行為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依前項辦理之環境影響評估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前不得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未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開發許可。\n附圖","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law_content_id":"03716:03716:2002-05-17-修正:20","說明":"一、第二項、第三項新增。\n\n二、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環評制度沒有退場機制，任何開發案只要通過環評審查，且在3年內動工過，或即使未在3年內開始開發行為，再次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審查通過，不論外在環境如何變化，這個許可就永遠有效。因此造成開發案即使停擺多年，環境已惡化，仍不需要重做環評，可以隨時復工。龍崎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深澳電廠舊計劃案等爭議開發案就是如此，顯見前環評制度存有重要缺漏，爰增列第二項、第三項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n\n開發單位依前條第一項提出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依前項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其首次取得之開發許可期限屆滿經展延二次或屆滿十年仍未完成開發行為者，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開發單位依前項重新辦理之環境影響評估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前不得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未通過主管機關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開發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