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蔣萬安","曾銘宗","呂玉玲","費鴻泰","賴士葆","林德福","王育敏","馬文君","楊鎮浯","李彥秀","黃昭順","孔文吉","吳志揚","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9: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2099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22099","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公益彩券設立初衷為以獎金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益，與發票獎金之設立異曲同工，然前者對逾期未領獎金之處置方式為充公，未若後者之累計獎金而更能達成集資目的，發揮公益之最大價值。爰此提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逾期未領之中獎獎金全數累積至次期獎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88年施行至今之公益彩券設立之初衷，即為促進弱勢就業同時充實彩券盈餘以提升社會福利，藉由獎金吸引民眾參與，於公益彩券官方網站即闡明此機制之要，在於提升公益彩券業績，藉以創造更多政府公益盈餘。\n二、然公益彩券之逾期未領獎金，未循發票兌獎之機制累計入次期獎金，而是直接充公入庫。台科大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劉代洋表示，未兌領的獎金本來就是獎金的一部份，滾入下一期彩金池比較合理。頭獎累積金額高，對彩券銷售狀況也會有幫助，讓公益盈餘增加，可以讓社福經費更充裕。\n三、為回歸公益彩券設立初衷，並將公益價值最大化，爰此提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令逾期未領獎金累計入次期獎金，增強民眾參與公益彩券之誘因，達致台彩「買彩券，做公益，積功德」之理念。","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n\n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n\n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608:01608:1995-06-16-制定:11","說明":"一、公益彩券之獎金由民眾出資購買彩券之彩金撥出，因此逾期未領之獎金仍屬獎金之部分，理應回歸獎金之用。\n\n二、公益彩券之設立機制在於以獎金拋磚引玉，吸引更廣大之民間公益資金。將未領獎金直入府庫實為因小失大，理應回歸正軌，以累計獎金提升彩券業績，藉以創造更多公益盈餘。","修正":"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累積至次期獎金。\n\n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n\n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