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0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6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麗善","徐榛蔚"],"連署人":["孔文吉","江啟臣","林德福","陳超明","徐志榮","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賴士葆","馬文君","蔣萬安","許淑華","羅明才","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9: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2109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22109","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徐榛蔚等16人，有鑑於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原規定有關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可免繳回饋金，但經查經濟部已於民國106年8月30日公告廢止「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致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免交回饋金無法繼續適用，相關公平性已引發爭議並恐損及農民權益，爰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農民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惟經查前述「嚴重地層下陷區」已經經濟部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經授水字第10620210670號公告廢止，致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是否仍得免繳回饋金已引發爭議。\n二、再查農業委員會民國107年3月12日農企字第1070207839號函指出：經濟部依前揭號函說明所敘「『嚴重地層下陷區』廢止後，請各機關依業務參依本（經濟）部民國106年8月4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9170號公告之『地下水管制第一級管制區』替代。」故依上開旨意，「嚴重地層下陷區」公告廢止後以「地下水管制第一級管制區」替代，為各機關各自參考，反有更多爭議，損及農民相關權益。\n三、爰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將「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修正為「地下水管制第一級管制區」，以法明訂不僅使各機關行政於法有據，亦維本條文照顧農民相關權益之立法本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n\n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n\n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n\n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n\n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n\n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2-01-08-修正:14","說明":"一、經查前述「嚴重地層下陷區」已經經濟部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經授水字第10620210670號公告廢止，致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是否仍得免繳回饋金已引發爭議。\n\n二、第四項第三款，將「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修正為「地下水管制第一級管制區」，以法明訂不僅使各機關行政於法有據，亦維本條文照顧農民相關權益之立法本意。","修正":"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n\n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n\n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n\n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n\n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n\n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