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11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11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黃昭順","吳志揚","費鴻泰","馬文君","許淑華","賴士葆","李彥秀","柯志恩","陳宜民","許毓仁","呂玉玲","陳學聖","羅明才","徐榛蔚","孔文吉","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mtime":"2024-01-18T21:09: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8-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211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2113","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有鑑於女性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再者，產後憂鬱症的盛行率通常在產後一個月發生，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嚴重可能虐兒。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其配偶分娩時，陪產假給予延長，以鼓勵民眾生育，解決少子化國安危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n二、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n三、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n四、從本法立法目的觀之，近年公領域性平意識皆有改善趨勢，惟私領域中女性仍面臨相當的不平等，如家事分工。在女性甫生產時，社會通念要求女性要照顧小孩，要完成家務，男性則被賦予要工作養家，不用負擔家務，此種觀念相當反應在僅五天的陪產假中，與本法之性平理念不符，故擬請修法，延長陪產期間，已達本法之立法目的。\n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延長其陪產假至七日。","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文字修正。\n\n二、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八日，以跟上國際趨勢。\n\n三、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並未詳細規定，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陪產假應彈性得分次申請，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滿月後需施打預防針，皆須配偶協助。\n\n四、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n\n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