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宏陸","吳琪銘","張廖萬堅","林俊憲"],"連署人":["何欣純","蘇巧慧","陳賴素美","洪宗熠","吳玉琴","莊瑞雄","陳曼麗","邱泰源","吳焜裕","陳瑩","鄭寶清","姚文智","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1:01: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2117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211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琪銘、張廖萬堅、林俊憲等17人，鑑於混合毒品危害甚鉅，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及胎兒保護，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而有混合毒品情事者，應提高現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至三分之二。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需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茲為盡最大可能確保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之身體健康、生命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爰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觀諸兒童權利公約前言中提及：「銘記兒童權利宣言中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第四條：「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締約國應運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架構下採取該等措施。」、第六條：「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第二十四條：「2.締約國應致力於充分執行此權利，並特別針對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措施：（a）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d）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第三十三條：「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等規定，國家必須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現並監督兒童權利公約所確認的青少年的健康和發展權，保護青少年免遭一切蓄意和無意的傷害，是一種國家義務。\n二、鑑於混合毒物成分複雜，危險性及致死率較高，增訂「『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適用對象並未包括同條前二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相關罪、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毒品相關罪。本草案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之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之規範，有助於加強對未成年人及胎兒之保護，立法方向符合上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意旨。\n三、本修正草案第九條之設計，第一項、第二項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相關罪、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毒品相關罪雖新增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之規定，畢竟，混合毒物成分複雜，如果施用對象是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危險性及致死率更應高於一般成年人。爰建議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而有混合毒品情事者，應於立法上將加重其刑規定由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以盡最大可能確保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之身體健康、生命權，落實前述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10","說明":"一、混合毒物成分複雜，如施用對象為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危險性及致死率更高於單一毒物、施用對象為一般成年人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區分毒品係單一或混合種類，而於立法上區分加重其刑提高至二分之一或至三分之二，以盡最大可能確保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之身體健康、生命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n\n二、依近年來毒品犯罪查緝之數據，首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降低之趨勢，加以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新興毒品或混用他種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亦應加重其刑，爰修正第一項。\n\n三、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性，為避免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爰修正第二項，增列對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亦應加重其刑。\n\n四、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修正":"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n\n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