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11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11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26/108450132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26/108450132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26/10845013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326/10845013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5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5人「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6070201200"}],"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黃昭順","許毓仁","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mtime":"2024-01-18T21:10: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18","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3","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2124號","laws":["02588"],"提案編號":"1619委22124","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鑑於臺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近十年快速成長近百萬長照需求人口。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計，臺灣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的安養照顧需求即將大幅增加，長期照顧議題將更受到關注。我國雖自96年起開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於106年接續推出「長期照顧計畫2.0」，並設有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及輔導機制。然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依其所在之地區、設備、規模、服務項目與服務對象皆有所不同，面臨之未來照護挑戰及提供之服務量能亦有所不同，應予以區分，方能有效提升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品質及能量。又長期照顧機構輔導或評鑑人員之選定，對於評鑑程序、評鑑指標之訂定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結果具重大影響，關於評鑑人員之資格與遴聘、培訓或利益迴避等事項應予明定，方能建置有效且公平公開之制度，以確保被照顧者之權益，俾利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永續發展。爰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指標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類別及規模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指標、實施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利益迴避及獎勵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主管機關應依評鑑結果，對於未達合格者進行追蹤輔導，並提供教育訓練、輔導諮詢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以促進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臺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近十年快速成長近百萬長照需求人口。依據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老年人口數自民國96年12月234萬餘人快速成長至106年12月326萬，10年間快速成長近百萬長照需求人口。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計，臺灣將於2026年邁入老年人口超占總人口超過20%之「超高齡社會」。\n二、為因應老年長期照顧議題，我國自96年開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並於106年推出「長期照顧計畫2.0」，除增加長照服務內容外，亦擴大服務對象範圍。「長期照顧服務法」亦自106年6月3日施行上路，將長期照顧機構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等；至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設立之私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仍依其設立法律規範。\n三、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9條雖有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長期照顧機構進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措施，然因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依其所在之地區、設備、規模、服務項目與服務對象皆有所不同，面臨之未來照護挑戰及提供之服務量能亦有所不同，應訂定不同之評鑑標準供主管機關執行評鑑之依據，並訂定適當之表揚或輔導改善機制，俾利提升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品質。又長期照顧機構輔導或評鑑人員之選定，對於評鑑程序、評鑑指標之訂定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結果具重大影響，評鑑人員之資格與遴聘、培訓或利益迴避等事項應予明定，建置有效且公平公開之制度，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並保障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永續發展。\n四、爰修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及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指標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類別及規模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指標、實施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利益迴避及獎勵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主管機關應依評鑑結果，未達合格者進行追蹤輔導，並提供教育訓練、輔導諮詢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以因應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之長照服務量能需求，並促進我國長期照顧制度發展。","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n\n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43","說明":"一、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雖有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長期照顧機構進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措施，然因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依其所在之地區、設備、規模、服務項目與服務對象皆有所不同，面臨之未來照護挑戰及提供之服務量能亦有所不同，應訂定不同之評鑑標準供主管機關執行評鑑之依據，並訂定適當之表揚或輔導改善機制，俾利提升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品質。\n\n二、又長期照顧機構輔導或評鑑人員之選定，對於評鑑程序、評鑑指標之訂定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結果具重大影響，評鑑人員之資格與遴聘、培訓或利益迴避等事項應予明定，建置有效且公平公開之制度，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供主管機關評鑑時之遵循，以確保被照顧者之權益，俾利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永續發展。","修正":"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n\n第一項評鑑指標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類別及規模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指標、實施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利益迴避及獎勵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評鑑未達合格者進行追蹤輔導及改善機制，以提升長期照顧機構品質。","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依評鑑結果，針對未達合格者進行追蹤輔導，並提供教育訓練、輔導諮詢及其他必要之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