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莊瑞雄"],"連署人":["吳玉琴","鄭運鵬","張廖萬堅","黃秀芳","吳焜裕","黃國書","蔡培慧","何欣純","蔡易餘","余宛如","鍾佳濱","陳學聖","高志鵬","尤美女","吳琪銘","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1: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22135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22135","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莊瑞雄等18人，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讓具有中小企業經營型態之法人與合作社組織得到政策支持，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合作社事業是基層民眾基於生活或生產方式的共同需要，解決社員共同困難，具有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之經濟事業。不僅可促進社會經濟，亦可減少政府救濟預算之支出，故世界上普遍認定合作事業是積極性社會經濟事業。\n然合作社事業組織因未取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致無法符合經濟部辦理之中小企業相關的輔導及優惠政策，侷限合作事業組織之發展，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應將合作社事業納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輔導與優惠對象。爰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n\n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law_content_id":"01949:01949:1997-04-29-修正:3","說明":"合作社事業是基層民眾基於生活或生產方式的共同需要，解決社員共同困難具有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之經濟事業。故世界上普遍認定合作事業是積極性社會經濟事業，應可界定為中小企業的一種。","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或有稅籍登記、以中小企業型態經營、促進社會經濟之法人。\n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