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名稱":"「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許智傑"],"連署人":["劉世芳","何欣純","余宛如","張宏陸","高志鵬","賴瑞隆","施義芳","邱志偉","莊瑞雄","蔡適應","陳曼麗","周春米","鄭寶清","邱泰源","王定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2: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882號委員提案第22155號","laws":["02303"],"提案編號":"882委22155","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再者，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爰提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n二、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n三、民國一○○年時，為避免修法困難，故刻意排除國務機要費，然卻造成諸多不公，甚而波及奉上級命令辦理之承辦人員。","對照表":[{"law_id":"02303","law_name":"會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law_content_id":"02303:02303:2011-05-03-修正:104","說明":"一、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相同。\n\n二、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該等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n\n三、民國一○○年時，為避免修法困難，故刻意排除國務機要費，然卻造成諸多不公，甚而波及奉上級命令辦理之承辦人員。","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機要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