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洪宗熠","邱志偉"],"連署人":["李昆澤","吳琪銘","吳焜裕","葉宜津","鍾佳濱","黃國書","何欣純","許智傑","段宜康","鄭寶清","尤美女","周春米","郭正亮","蔡適應","賴瑞隆","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3: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2164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2164","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洪宗熠、邱志偉等19人，有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用語，係於民國80年制定時，參考當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上開條例業分別於民國86年及民國88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更改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迄今仍未配合作用語上之調整。爰此，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用語，係於民國80年制定時，參考當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n二、民國86年及民國88年，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分別更改法規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並進行全文修正，有關毒品之定義，即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n三、然上開條例修法後迄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並未配合作相關修正。爰此，修正本法第一款規定為，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毒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n\n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9","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於本條第一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用語，係於民國80年制定時，參考當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不過自民國86年及民國88年，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分別更改法規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並進行全文修正後，有關毒品之定義，即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爰此，修正本條第1款用語。","修正":"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毒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n\n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