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周春米","邱志偉"],"連署人":["李昆澤","鍾佳濱","吳琪銘","黃國書","許智傑","吳焜裕","何欣純","葉宜津","段宜康","尤美女","鄭寶清","洪宗熠","蔡適應","郭正亮","賴瑞隆","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3: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16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2166","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周春米、邱志偉等19人，有鑑於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於民國102年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後，相關條文並未配合修正，其中包括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有關違反緘默權之告知與選任辯護人之規定而為詢問者，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有關審判長之告知義務範圍。爰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於民國102年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n二、然前開規定增訂後，相關條文並未配合修正，其中包括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第二項有關違反緘默權之告知與選任辯護人之規定而為詢問者，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有關審判長之告知義務範圍。\n三、爰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n\n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192","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自民國102年增訂第二項後，本條並未配合修正。爰此，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n\n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二百八十七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398","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於民國102年增訂第二項後，本條並未配合修正。又上開條文第二項目前實務上不只針對偵查中之程序適用，審判中之程序亦是。爰此，修正本條條文。","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