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7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邱志偉"],"連署人":["李昆澤","鍾佳濱","許智傑","吳琪銘","黃國書","吳焜裕","何欣純","葉宜津","段宜康","鄭寶清","尤美女","周春米","蔡適應","郭正亮","賴瑞隆","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3: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2167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22167","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邱志偉等18人，有鑑於行政罰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科予行為人之制裁，參照德國違反秩序罰法之規定，啟動罰鍰裁處程序之前提必須具「違法行為的嫌疑」（Tatverdacht），即必須有足夠事實根據，顯示存在違反秩序行為或應課處罰鍰之行為，行政機關始得開啟調查程序。然我國現行行政罰法有關裁罰程序之開始並未明文規定須具違法行為之嫌疑為要件，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尚有未足。爰此，擬具「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行政程序之開始，雖然已於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明定，然行政罰之調查手段影響人民權利尚非輕微，不宜全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n二、參照德國違反秩序罰法之規定，啟動罰鍰裁處程序之前提必須具「違法行為的嫌疑」（Tatverdacht），即必須有足夠事實根據，顯示存在違反秩序行為或應課處罰鍰之行為，行政機關始得開啟調查程序。\n三、然我國現行行政罰法有關裁罰程序之開始並未明文規定須具違法行為之嫌疑為要件，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尚有未足。爰此，修正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因管轄機關發現、其他機關告知或人民檢舉，知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事者，管轄機關得對行為人採取法定之調查措施。","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41","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關行政程序之開始，雖然已於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明定，然行政罰之調查手段影響人民權利尚非輕微，不宜全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仍必須以「違法行為之嫌疑」（Tatverdacht）為前提。爰此，增訂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三條　因管轄機關發現、其他機關告知或人民檢舉，知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事者，管轄機關得對行為人採取法定之調查措施。\n\n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