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洪慈庸","劉建國","邱泰源","江永昌","尤美女"],"連署人":["邱議瑩","邱志偉","李俊俋","蔡易餘","陳曼麗","吳玉琴","吳焜裕","張廖萬堅","林靜儀","鍾佳濱","何欣純","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3: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22174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2217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洪慈庸、劉建國、邱泰源、江永昌、尤美女等19人，鑑於政府機關或有關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旨在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以及發展經濟，故為完善勞動檢查事項範圍，以及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有關機關須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報告，落實勞檢制度，爰擬具「勞動檢查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目前職場運行之重要法律，故應予以明訂在勞動檢查事項範圍之內，俾加強保護受僱者權益。（第四條）\n二、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進行勞動檢查取得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善盡管理人之責任與注意義務；其次，專案勞動檢查報告應每年定期對外公布，以利社會大眾監督。（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n\n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n\n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n\n三、勞動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n\n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n\n二、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已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爰變更如修正條文。\n\n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因該法為職場運行之重要法律，故應予以明訂在勞動檢查事項範圍。","修正":"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n\n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n\n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n\n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n\n四、性別工作平等法令規定之事項。\n五、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現行":"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n\n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1141:01141:1993-01-07-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第四項。\n\n二、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進行勞動檢查時，取得事業單位、雇主和勞工等相關資料，其對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n\n三、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持續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基本人權以及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故為有效監督，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修正":"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n\n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n\n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n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之勞動檢查機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上網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