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洪慈庸","江永昌","邱志偉","黃偉哲"],"連署人":["邱議瑩","陳曼麗","陳瑩","李俊俋","邱泰源","吳焜裕","蔡易餘","林靜儀","張廖萬堅","鍾佳濱","何欣純","尤美女","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4: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2188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2188","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洪慈庸、江永昌、邱志偉、黃偉哲等19人，鑑於為保障使用非固定式機械娛樂設施消費者之生命安全，應明確定義機械遊樂設施包括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與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並要求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分別訂定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爰擬具「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社會休閒型態轉變，目前各式各樣移動式遊樂設施已成為國人休閒生活與親子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不論是百貨公司場館、夜市或嘉年華會等遊憩活動，皆常設置充氣城堡、巨無霸氣墊、摩天輪或飛天椅等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供民眾遊玩，但發生意外時卻無法可管。\n二、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意外事件頻傳，已受到外界重視，例如106年1月7日中國四川孩童悶死在洩氣的充氣城堡中、107年3月31日法國中部一市集嘉年華旋轉椅倒塌造成一位成人死亡、4月1日新竹市SOGO百貨公司飛天椅拋飛兒童致數人受傷及同月20日新加坡女童在Art Zoom藝術動物園玩充氣滑梯摔斷手。\n三、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6年12月20日研商「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表示，「內政部具管理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專業知能，惟因涉及內政部、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爰指定內政部為該二類設施之召集機關。」\n四、目前建築法針對機械遊樂設施之規範在第七條、第七十七之三條、第九十一條以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但範圍僅限於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對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則付之闕如，為保障消費者之生命安全，機械遊樂設施應包括固定式與非固定式，並應分別訂定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第三項。\n\n二、將機械遊樂設施區分為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與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前者係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設施；後者則指非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設施。\n\n三、為因應目前機械遊樂設施之各種樣態，應區分固定式與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定義、條件、範圍、分類標準及設施種類等內容，以利管理。\n\n四、內政部已訂有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然其內涵多是以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為主，針對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亦應有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n\n前項機械遊樂設施包括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與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其定義、條件、範圍、分類標準及設施種類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分別訂定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與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