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吳琪銘","李昆澤","劉建國","賴瑞隆"],"連署人":["黃秀芳","林俊憲","李俊俋","周春米","陳素月","黃國書","鄭寶清","段宜康","許智傑","施義芳","鍾孔炤","葉宜津","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4: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219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2190","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吳琪銘、李昆澤、劉建國、賴瑞隆等18人，為完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有關雇主不得對於性別有不當降低勞動條件，以完善育嬰留停之相關保障。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除有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其回復原職。但雇主若以上述事由降低原勞動條件，對於受僱者欠缺保障。為完善有關受僱者權益維護，增訂雇主不應降低包含薪資在內之原勞動條件，以完善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1","說明":"性別工作平法第十七條育嬰留停制度，其目的為使受僱者工作權益得以確保，避免因生育反成為工作阻礙，故而不應降低包含薪資在內之原勞動條件，以完善權益保障。","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或降低原勞動條件與薪資：\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