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80/108450198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80/108450198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80/10845019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80/10845019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31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1002070200600"}],"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楊鎮浯","林德福","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柯志恩","黃昭順","呂玉玲","曾銘宗","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吳志揚","林麗蟬","江啟臣","蔣乃辛","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8"}],"mtime":"2024-01-18T21:06: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9-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2194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2194","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鑑於醫學發展迅速、醫療水平日趨發達，重度失能者受惠醫學發展而得以延長壽命，然部分重度失能者之生活日常仍重度依賴家庭看護工照顧。目前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其依照第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對於亟需外籍看護工之家庭而言仍屬不足，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家庭看護工累計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十五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醫學發展迅速、醫療水平日趨發達，重度失能者受惠醫學發展而得以延長壽命，然部分重度失能者之生活日常仍重度依賴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n二、雖政府目前推行長照政策，惟覆蓋率極低，故。\n三、目前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其依照第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對於亟需外籍看護工之家庭而言仍屬不足","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n\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6-10-21-修正:59","說明":"修正第六款，將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家庭看護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累計之期間由原本14年放寬至15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n\n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n\n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n\n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n\n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五年。\n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