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鄭寶清","蘇震清","許智傑","林岱樺","黃國書","管碧玲","蔡易餘","莊瑞雄","劉櫂豪","鍾孔炤","葉宜津","鄭運鵬","鍾佳濱","羅致政","邱泰源","周春米","吳玉琴","李俊俋","陳曼麗","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4: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2199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2199","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針對國內現今繳交牌照稅制度，如因道路駕駛遭查獲逾期未繳牌照稅者，將要被罰以倍數的罰金，相當不合理也不公平。尤其使用牌照稅法中已經有規定繳交滯納金的處罰方式，不宜另外加重處分，才符合比例原則，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常有發生牌照稅的繳交通知寄送遺失的情形，民眾常在未收到繳稅通知情形之下錯過繳交牌照稅期限。如在未完成繳交牌照稅之情況下，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者，將會被特別課處倍數的罰金，而不是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這樣的處置明顯違反比例原則。\n二、尤其不論牌照稅在何種情形下未完成繳交，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被查獲者都得面臨同樣的加倍處罰規定，有失公允。相關規定應改以滯納金的方式進行處罰，回歸同樣的懲處方式，這樣才較為合理。\n三、相較於國內其他的行政處罰並沒有類似的情形，為了避免國家的法制不一致，應將相關的處罰規範趨於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n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3-12-16-修正:34","說明":"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未完稅者，以加倍罰金處理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應回歸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較為合宜。","修正":"第二十八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