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議案名稱":"「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黃秀芳","邱泰源","趙天麟","莊瑞雄","陳曼麗","郭正亮","姚文智","李麗芬","余宛如","蘇治芬","江永昌","林靜儀","賴瑞隆","林淑芬","管碧玲","鍾孔炤","蔡易餘","蔡適應","陳賴素美","林昶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5: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22204號","laws":["02037"],"提案編號":"1429委22204","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鑑於國營事業勞工推派代表擔任董事之規定已立法多年，但同屬政府經營之公營捷運公司，卻因其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而異其規定，致生保障勞動者法律難以普遍落實之現狀。爰此擬具「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國營事業之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以促進經營層能有代表勞工之聲音進入。惟由於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範對象僅限中央主管之國營事業，同為公營之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卻因其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而無同樣保障勞動者權益之規定，致生保障勞動者法律難以普遍落實、國營公司與公營捷運公司勞動權益有不平等對待之嫌，爰此擬具修正草案，規定應有一定席次由工會推派代表出任。\n二、勞工代表參與國營事業董事會之組成，與事業單位之發展、勞工之權益維護息息相關。又為免日後有捷運公司未能成立工會，導致無法產生勞工代表，進而影響勞工權益，增訂未設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代表擔任董事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37","law_name":"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n\n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n\n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037:02037:1997-05-09-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營事業中代表政府股份出任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以促進公司經營層重視勞動權益與勞工意見，故修正新增第二項，捷運公司之董事選任，應至少有總額五分之一的席次，由工會代表擔任，無工會者，亦得由捷運公司全體勞工推派。\n\n二、其餘項次依序向後調整，條文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n\n前項所稱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並不受公務員身分之限制。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全體勞工推派之。\n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n\n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