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洪宗熠","呂孫綾","陳素月","陳曼麗","鍾佳濱","林靜儀","羅致政","許智傑","邱泰源","葉宜津","吳焜裕","黃偉哲","周春米","吳玉琴","李麗芬","何欣純","邱志偉","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4: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2211號","laws":[],"提案編號":"23委2221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鑑於立法院會議採取點名表決，原先目的乃為使表決得以透過公開且記名之方式行使，惟現今立法院使用電子表決器記名表決之方式已可達到公開且記名之目的；點名表決易淪為冗長杯葛之手段，亦缺乏效率。為促進議事效率，爰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立法院議案表決方法得採點名表決行之，點名表決之公開且記名之目的乃未落實責任政治，惟現今科技進步，實務上立法院院會多使用電子表決器之記名表決方式行之，立法院各委員會之表決亦鮮少使用點名表決，故實有檢討其內涵是否與時俱進之必要。\n二、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表決器記名表決即可達到公開且記名之目的，點名表決不僅不合時宜，近年亦淪為冗長議事杯葛之手段，致使重大法案之審查面臨效率低落之情形。為使立法資源有效運用，避免冗長杯葛之發生並促進議事效率，爰提案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點名表決之規定。","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n\n一、口頭表決。\n\n二、舉手表決。\n\n三、表決器表決。\n\n四、投票表決。\n\n五、點名表決。\n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n\n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五款。\n\n二、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立法院議案表決方法得採點名表決行之，點名表決之公開且記名之目的乃未落實責任政治，惟現今科技進步，實務上立法院院會多使用電子表決器之記名表決方式行之，立法院各委員會之表決亦鮮少使用點名表決，故實有檢討其內涵是否與時俱進之必要。\n\n三、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表決器記名表決即可達到公開且記名之目的，點名表決不僅不合時宜，近年亦淪為冗長議事杯葛之手段，致使重大法案之審查面臨效率低落之情形。為使立法資源有效運用，避免冗長杯葛之發生並促進議事效率，爰提案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點名表決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n\n一、口頭表決。\n\n二、舉手表決。\n\n三、表決器表決。\n\n四、投票表決。\n\n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n\n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