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18070203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黃國書","葉宜津","張廖萬堅"],"連署人":["許智傑","劉世芳","管碧玲","何欣純","洪宗熠","蘇巧慧","李俊俋","陳素月","余宛如","蕭美琴","鍾孔炤","段宜康","吳玉琴","李麗芬","李昆澤","周春米","邱泰源","陳曼麗","蔡培慧","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4: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2216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2216","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黃國書、葉宜津、張廖萬堅等24人，為培養人民具備藝術美感，並具備設計與創造思維，以利國家發展軟實力，爰此提出「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於102年訂定「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103年至107年）」乃依據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並因應103年即將啟動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落實中小學教學正常化與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理念，而欠缺法律明文訂定。\n二、漢寶德教授92年提出「藝術教育救國論」，主張推動大眾藝術教育，也就是美育。英國的藝術與技藝運動、德國的包浩斯風潮、再到美國的藝術教育，在面臨產業轉型時，這些國家都提出藝術教育作為解方之一。漢寶德教授103年談及美感教育的意義時亦提及「美，應該是從生活中很自然地體會到，看多了美的事物，養成眼睛的判斷力，就會慢慢形成一種力量，一個國家的力量。」\n三、蔡英文總統於105年「台北世界設計之都」開幕致詞宣示「設計是重要產業、設計力更是國力的象徵」，無論從幫助產業升級、強化農業行銷、甚至本土觀光、公共建設品質，都需要導入設計思維，使產品或服務更加值，培養國人有關藝術美感以及藝術思維，以明確法令作為推動之依據，應為當務之急。\n四、綜合前述，爰此提出「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增列「藝術美感、設計與創造能力」，鑒於發展軟實力已成為國家重要政策方向，增訂使藝術教育與設計明確納入國家教育目標之範疇，以作為推動美感教育及相關藝術設計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獨立判斷、藝術美感、設計思考與創新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8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