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徐永明"],"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6: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22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22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後，所需公開之資訊，僅明訂事業單位與事業主、負責人之名稱，導致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和雇主之資訊公開實務上，在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與裁罰金額與次數等項目上有不同之公開揭露情形，除導致我國法令在執行上之不一致，亦不利於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同時，為於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明訂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與雇主經裁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俾使我國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於加重裁罰違法雇主與事業單位時依法有據，以利達到嚇阻雇主違法之效果，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4","說明":"一、目前我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雇主，由主管機關公布之資訊，依現行法條僅明訂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就處分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與裁罰金額與次數，法並未明文要求，導致我國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公開資訊實務上有不一致之情形，並嚴重妨礙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n\n二、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與雇主一再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予足夠之休息時間等情形，導致勞工事故、過勞等事件頻傳。2018年4月23日聯全通運公司司機肇事，導致兩名國道警察與一名貨運駕駛去世；2017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導致33人去世，事後均發現肇事司機於肇事前班表有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且所屬公司於肇事前亦有多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紀錄。由於勞動條件不佳所可能產生之後果，除勞工個人身體健康受損外，亦造成無辜第三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嚴重危害。惟針對裁罰次數、金額等資訊未明確公布之情形下，公眾無法有效監督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甚而可能產生因裁罰次數與金額過低，導致我國裁罰機制無嚇阻力之懷疑。\n\n三、是故，為加強我國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確實瞭解主管機關裁罰現狀，強化雇主對於「勞動基準法」規制力之重視；同時，由於我國現行法規，針對限期未改善之違法事業單位與雇主，僅明訂應按次裁罰，對於是否加重則交由主管機關以裁罰基準訂定之，為使我國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裁罰基準日臻明確化與一致化，並強化我國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