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林為洲","賴士葆","王育敏","陳宜民","柯志恩","蔣乃辛","江啟臣","林麗蟬","吳志揚","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7"}],"mtime":"2024-01-18T21:06: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2224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22224","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中央時常有勤務上需求，要求各地方政府增派警力北上支援，造成基層員警勤務加重。各界認為除了儘速增加人力外，更應調整警消人員危勞勤務加給。但地方政府常因預算不足問題，而無法讓基層警消的付出能有合理的所得。此外，警政與消防因屬地方自治事項，常因地方政府預算不夠，中央補助不足，導致第一線警消防人員裝備添購汰換需求未能滿足。本席等爰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以慰勞第一線警消人員執勤辛勞，讓基層警消有完善的裝備進行全國治安維護與災害搶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陳抗事件頻繁，警政署動員全國地方政府警力北上支援，造成基層警力勤務加重。以及2名台南國道警察於執勤時遭後車追撞殉職，桃園火災造成6名消防人員殉職，這些事件引起各界呼籲要重視基層警消危勞加給問題。\n二、而依照現行「地方制度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警政與消防屬地方自治事項，導致警消人員的裝備汰換與更新，常面臨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的困境。\n三、為避免因所需裝備不足，影響治安維護與災害搶救，保障第一線人員執勤之生命安全，爰增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內容，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n\n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n\n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n\n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n\n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42","說明":"中央時常有勤務上需求，要求各地方政府增派警力北上支援，造成員警勤務加重。\n\n此外，警察與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與警察與消防裝備，常因預算問題，地方政府無法一次到位補足。\n\n為避免因所需裝備不足，影響治安維護與災害搶救，保障第一線人員執勤之生命安全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修正":"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與安全，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n\n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n\n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n\n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n\n五、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n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