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2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議案名稱":"「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4/LCEWA01_090514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4/LCEWA01_090514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趙天麟","劉建國"],"連署人":["蔡易餘","洪宗熠","邱志偉","羅致政","鍾孔炤","許智傑","吳琪銘","黃國書","莊瑞雄","陳素月","呂孫綾","蔡培慧","蘇巧慧","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會期":"09-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25","2018-05-29"],"會議代碼":"院會-9-5-14"}],"mtime":"2024-01-18T21:05: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5-25","last_time":"2018-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0號委員提案第22233號","laws":["02025"],"提案編號":"1030委22233","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趙天麟、劉建國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並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於高雄成立，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納入海洋委員會，爰提案修訂「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將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並於107年4月28日於高雄正式成立，海岸巡防署納入海洋委員會，原海巡署及其所轄機關所屬事項由海洋委員會統籌，爰提案修訂「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將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2025","law_name":"航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n\n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n\n船舶運送業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n\n第一項之受威脅高風險海域，由航政機關公告之。\n\n第二項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船舶文書、航行計畫、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n\n航政機關應統一蒐集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船舶運送業參考。","law_content_id":"02025:02025:2013-05-31-修正:31","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為「海洋委員會」，作上述文字調整。","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n\n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海洋委員會。\n\n船舶運送業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n\n第一項之受威脅高風險海域，由航政機關公告之。\n\n第二項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船舶文書、航行計畫、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海洋委員會定之。\n\n航政機關應統一蒐集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船舶運送業參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2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