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費鴻泰","江啟臣","李彥秀","孔文吉","馬文君","呂玉玲","陳宜民","蔣乃辛","楊鎮浯","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陳怡潔","曾銘宗","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0:59: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22237號","laws":["01834"],"提案編號":"1686委22237","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為給予犯罪被害人適當保護，並完備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爰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以金錢（第二條）與其它扶助機制（第三十條）為主，惟現行條文之補償項目與金額，實屬偏低。且依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五次會議之決議，亦認為應提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故有關現行條文之補償標準，顯有再提高之必要。\n二、例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復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擬提高現行條文補償標準至六十萬元，與其他法令相去不遠，尚無不妥。\n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六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則有關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自不宜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為低。\n四、配合上述金額提高，其他補償金應一同調整。","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n\n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n\n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n\n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n\n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n\n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n\n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n\n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n\n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13-04-30-修正:10","說明":"一、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以金錢（第二條）與其它扶助機制（第三十條）為主，惟現行條文之補償項目與金額，實屬偏低。有關現行條文之補償標準，顯有再提高之必要。\n\n二、且依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五次會議之決議，亦認為應提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n\n三、例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復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擬提高現行條文補償標準至六十萬元，與其他法令相去不遠，尚無不妥。\n\n四、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六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則有關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自不宜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為低。\n\n五、配合上述金額提高，其他補償金應一同調整。","修正":"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n\n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n\n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四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n\n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n\n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n\n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n\n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n\n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n\n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