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瑩"],"連署人":["陳曼麗","張宏陸","莊瑞雄","邱泰源","周陳秀霞","李麗芬","黃秀芳","趙天麟","鍾佳濱","陳素月","張廖萬堅","李昆澤","吳焜裕","鍾孔炤","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1:00: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2238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22238","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為考量國道公路警察之高度危險環境與無法預測性、高度危險事實，以及處於特殊時空環境之勤務地點，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現行警察人員之加給項目中，新增危險加給並予以明文確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為萬分之3.47，相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16.52倍、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4.18倍、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高4.28倍、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4.82倍、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5.26倍，實屬高危險行職業。\n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履見不鮮，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惟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其風險不見得低於刑警，然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亦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相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n三、為釐正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以維護前線執勤基層員警之基本權益，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97-05-06-修正:32","說明":"一、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為萬分之3.47，相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16.52倍、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4.18倍、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高4.28倍、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4.82倍、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5.26倍，實屬高危險行職業。\n\n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履見不鮮，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惟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其風險不見得低於刑警，然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亦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相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n\n三、為釐正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以維護前線執勤基層員警之基本權益，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危險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