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五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王定宇","呂孫綾","林俊憲"],"連署人":["段宜康","吳思瑤","蘇巧慧","鍾孔炤","鄭寶清","李昆澤","羅致政","洪宗熠","趙正宇","余宛如","邱議瑩","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1:00: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2242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22242","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王定宇、呂孫綾、林俊憲等16人，鑑於發生災害可能導致受災民眾及受災企業重大損失，嚴重者甚至一生心血、積蓄毀於一旦，或導致企業倒閉，倘仍須依法於第二年申報所得稅時始能列舉扣除，恐令情況雪上加霜。為更有效協助受災民眾及受災企業盡快復原，讓受災民眾及企業之災害損壞得依災害發生時間於申報上一年之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爰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五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十七條之五，鑒於發生災害可能導致受災民眾重大損失，為更有效協助受災民眾儘快復原，爰規定受災民眾之災害損壞得依災害發生時間於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n二、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鑑於發生災害可能導致受災企業重大損失，為更有效協助受災企業盡快復原，爰規定受災企業之災害損失，得於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五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發生災害可能導致受災民眾重大損失，嚴重者甚至一生心血、積蓄毀於一旦，倘仍須依法於第二年申報所得稅時始能列舉扣除，恐令情況雪上加霜。為更有效協助受災民眾儘快復原，爰規定受災民眾之災害損壞得依災害發生時間於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增訂":"第十七條之五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4災害損壞發生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者，納稅義務人得於申報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已完成申報者亦得適用。"},{"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發生災害可能導致受災企業重大損失，嚴重者甚至可能倒閉，為更有效協受災企業儘快復原，爰規定受災企業之災害損失，得於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之災害損失發生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者，營利事業得於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已完成申報者亦得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