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議案名稱":"「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李昆澤","林俊憲","邱泰源"],"連署人":["尤美女","吳焜裕","陳賴素美","段宜康","呂孫綾","鄭寶清","趙正宇","鍾孔炤","邱議瑩","何欣純","林靜儀","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1:00: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22243號","laws":["02417"],"提案編號":"379委22243","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昆澤、林俊憲、邱泰源等16人，為使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能有更妥善之運用，強化監督之責，並使通訊傳播在城鄉之間能均衡發展，爰提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通訊傳播基本法未明訂定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管理監督方式，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對基金之運用擬訂短、中、長期使用計畫，並定期公告。\n二、基於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之保障，不應因其所在地區不同，而有基本通信權益之差異對待，且政府對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之保障，亦有促進偏遠地區網路建設之義務，應加強從事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對照表":[{"law_id":"02417","law_name":"通訊傳播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law_content_id":"02417:02417:2003-12-26-制定:4","說明":"為使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更妥善之運用，強化監督之責，爰增訂定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第四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n\n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基金之運用擬訂短、中、長期使用計畫，並定期公告之。"},{"現行":"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law_content_id":"02417:02417:2003-12-26-制定:5","說明":"為使通訊傳播在城鄉之間能均衡發展，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以及城鄉均衡發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