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5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6070200100"}],"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鄭運鵬","張廖萬堅","蘇治芬","蘇巧慧","李麗芬","邱議瑩","黃國書","吳思瑤","蘇震清","陳曼麗","莊瑞雄","鍾佳濱","張宏陸","鍾孔炤","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9-6-36-11"}],"mtime":"2024-01-18T21:00: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22245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2224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鑑於近年監察院彈劾案件之審議多與社會民情之期待有所違背，然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規定之保密義務，反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監察院如因保護傘而不受社會公評，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為避免保密義務妨礙社會監督，特此擬定「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數起彈劾案件，對於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等重大爭議之公務人員，其審查結果往往背離民情期待，然後監察院因現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對於其彈劾未過之原因、參與審查之監察委員等，卻無法也無須對外界說明。\n二、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為例，提案監委指出依據「監察法」不得對外說明，否則自己就犯法，回絕任何疑問。更不能證實有沒有彈劾審查會一事，監院未通過的彈劾案形同「不存在」。\n三、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權力時，固然對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之權益有所影響，然而人民權益有直接影響之司法裁判，依對現行司法程序，於裁判確定後，司法院即於網路公開判決內容。何以司法裁判無須保密，而監察院彈劾案件卻需保密？故現行監察法第十三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應予修正，於審查決定後，即行公布。\n四、綜上所述，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此情況下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為免爭議，特此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保密義務妨礙社會監督。","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n\n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說明":"現行法第十三條之保密義務已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故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已無受外力影響之疑慮，應公布之。","修正":"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n\n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