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6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1人","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孔文吉"],"連署人":["顏寬恒","呂玉玲","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賴士葆","林為洲","吳志揚","陳雪生","柯志恩","馬文君","黃昭順","陳宜民","曾銘宗","費鴻泰","林德福","許毓仁","林麗蟬","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1:00: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2249號","laws":["03118"],"提案編號":"1749委22249","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孔文吉等21人，鑑於近來部分宗教團體屢屢至山區或較偏僻地區放生保育類毒蛇，致民眾人心惶惶，尤其部分縣市統計，一年通報捕蛇案件高達3,000件以上，顯見放生毒蛇，已對國民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巨大威脅。又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放生行為之罰則過低，亦未考慮如放生行為致人死傷之罰則刑度問題，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部分宗教團體因錯誤認知，屢屢至山區或較偏僻地區放生保育類毒蛇，致民眾人心惶惶！尤其放生行為除可能造成被放生動物不適應野外而死亡、汙染環境，或過度繁衍造成破壞環境生態、傳播疾病及危害其他野生物種之可能，對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影響至深且鉅。\n二、尤其部分縣市統計，一年通報捕蛇案件高達3,000件以上，顯見放生毒蛇，已對國民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巨大威脅。又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放生行為之罰責過低，亦未考慮如果行為人放生物種，而該物種卻致人死傷之罰責刑度問題，顯然法有缺漏，爰建議除修正第四十六條提高行政罰外，對於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因而致人於死傷者，亦應提高刑度。","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9-06-12-修正:46","說明":"一、新增第三款。\n\n二、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安全，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危險者，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現行法未考慮如果行為人放生物種，而該物種卻致人死傷之罰責刑度問題，顯然法有缺漏，爰建議增加因而致人於死傷之刑度。","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n\n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n\n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51","說明":"現行法對於違法放生之放生者，其行政罰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顯然過低，爰建議修正為五十萬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6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