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7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00/108450230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00/10845023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00/10845023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00/10845023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2070300100"}],"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李彥秀","顏寬恒","林為洲","許淑華","孔文吉","林德福","許毓仁","黃昭順","柯志恩","蔣乃辛","曾銘宗","林麗蟬","王育敏","江啟臣","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2"]}],"mtime":"2024-01-18T21:00: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9-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22254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22254","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鑑於志願服務法所定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業於民國102年7月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為完備法制程序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管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n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n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n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n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7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