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7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24/10824010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24/108240102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24/10824010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024/10824010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billNo":"10509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4070200400"}],"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顏寬恒","王育敏","李彥秀","林麗蟬","林德福","柯志恩","曾銘宗","蔣乃辛","賴士葆","盧秀燕","江啟臣","許毓仁","林為洲","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7-23,15-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9"]}],"mtime":"2024-01-18T21:01: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9-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22257號","laws":["01070"],"提案編號":"1797委22257","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有鑑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已將原有之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並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為使法規條文規範一致，另酌收費基準係屬與人民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須明確規範以符法制，爰提「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民用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使法規條文規範一致。\n二、噪音防制補助經費之性質為航空站（桃機）對受補助戶所為之受益行政處分，但實際上是包含「補償作用」以及「成本內部化作用」，並非單純的噪音補償費性質，另一面是希望誘導汙染者改善其污染的情況，透入相關資源改善汙染源已達產業與環境永續目標，但是實務上飛機噪音，現行科技技術難以突破，改以補償金形式較為妥適。\n三、另收費基準，是屬與人民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惟現行條文僅為概括授權對民眾權利保障不足，應具體明確規範，以符法制。","對照表":[{"law_id":"01070","law_nam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1070:01070:2009-01-12-制定:1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配合民用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使法規條文規範一致。\n\n三、另收費基準，是屬與人民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惟現行條文僅為概括授權對民眾權利保障不足，應具體明確規範，以符法制。","修正":"第十三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其收費之作業程序、收費基準、繳納程序及欠費追繳作業等事項之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現行":"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n\n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二、前條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n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070:01070:2014-01-14-修正:18","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配合民用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使法規條文規範一致。\n\n三、配合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業刪除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相關文字修正為機場「附近地區」。有關機場「附近地區」之定義，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三項規定之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定之。","修正":"第十四條　機場公司應提撥下列費用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n\n一、每年提撥前條使用費中之降落費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辦理機場附近地區之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二、前條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n\n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機場附近地區回饋金及噪音補償金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7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