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1/LCEWA01_09060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1/LCEWA01_09060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許毓仁","賴士葆","陳超明","陳雪生","徐志榮","費鴻泰","王育敏","楊鎮浯","曾銘宗","李彥秀","蔣乃辛","張麗善","林德福","羅明才","柯志恩","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1","2018-09-25"],"會議代碼":"院會-9-6-1"}],"mtime":"2024-01-18T21:01: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1","last_time":"2018-09-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會期":6,"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2263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2226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危險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時常冒著各種危險執行不同案件，警察及消防工作係採行24小時輪班制，工作之辛勞與一般公務員之上下班情形自是不可同一而語，更進一步言，因警消工作職務之關係，對於基層警消之退休，往往因身體勞累及負擔之關係，退休年齡較一般公務員早，上開種種原因導致警察及消防人員若與公務人員相同之年資計算方式，往往導致警消同仁退休年金較一般公務人員低，且退休之後又因為在職工作勤務之關係，導致晚年生活更需要相關醫療費用，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警察俸點表，以如實反映警察人員之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顯見警察人員之任用及工作具有其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n二、警察人員除在警政署及各地警察局外，另包含海巡機關及消防機關中服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警消工作任務內容皆係屬於24小時全天輪班之工作，且從事之任務，經常屬於高度危險性，此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有明顯之不同。\n三、警消因工作性質之故，尤其以基層員警而論，往往退休年紀較一般公務人員早，對於其薪資升遷之過程，亦因結構性問題導致無法如同一般公務人員能夠累績年資，因此對於警消人員待遇如實反映其辛勞，應就整體警消人員之待遇著手，而非僅就年資最高階上，再加一階，如此方對於基層警消人員有實質之幫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