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2/LCEWA01_0906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2/LCEWA01_0906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黃昭順","蔣乃辛","陳宜民","呂玉玲","徐志榮","曾銘宗","賴士葆","陳雪生","林麗蟬","林德福","羅明才","吳志揚","柯志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mtime":"2024-01-18T20:58: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8","last_time":"2018-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2","會期":6,"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2268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2268","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鑑於部分族群在欲締約承租房屋時，有屢被拒絕之情事，居於租屋市場之弱勢地位，擬修正住宅法第五條第一項，將租屋弱勢族群之需求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研擬整體住宅政策時之衡酌因素，以健全對全體國民居住權之充分保障，爰提案修正「住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多家媒體的報導，部分族群長年來有屢被拒絕租屋之情事。包括：〈「不租原住民」租屋條件涉歧視卻無法可管/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0227〉、〈僅0.45%房東願租屋給老人張金鶚：應立法不得歧視/ETtoday財經20160716〉、〈連發霉的房子都租不到租屋歧視將老殘病弱勢逼向絕境/風傳媒20151214〉、〈逾45歲大叔有錢租不到屋/中時電子報20140712〉。\n二、然而，租賃契約重視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信賴，出租人有選擇承租人之權利，此亦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因此租屋弱勢族群固然需要被保護，也不能立法強制出租人締約；宜由中央主管機關透過研擬整體住宅政策加以解決。\n三、查「住宅法」目前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只有提供社會住宅一定比例出租保障，然而社會住宅畢竟數量、選擇不多；且根據內政部統計，各縣市社會住宅仍多在規劃或興建中，實際能提供者更少；更何況住宅政策不只有社會住宅，尚包括稅制、租金補貼、貸款利息補貼等各種措施，政府應以整體住宅政策來保障弱勢族群的居住權。","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鑒於部分族群（包括原住民、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中壯年人等）在欲締約承租房屋時，有屢被拒絕之情事，居於租屋市場之弱勢地位，爰將租屋弱勢族群之需求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研擬整體住宅政策時之衡酌因素，以健全對全體國民居住權之充分保障。\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原住民族文化需求及租屋弱勢族群之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