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2/LCEWA01_0906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2/LCEWA01_0906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24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徐志榮","林麗蟬","柯志恩","孔文吉","蔣萬安","黃昭順","陳超明","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張麗善","許毓仁","林德福","陳雪生","陳宜民","費鴻泰","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0"}],"mtime":"2024-01-18T20:59: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8","last_time":"2018-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2277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227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鑑於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股市破萬點多時，外匯存底持續攀高，台幣兌美元匯率升破30：1，此等經濟榮景遭民眾認為係經濟假象；一般民眾反而感受萬物皆漲，只有薪資未漲，加計通膨指數後，薪資水準倒退十餘年。故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要求上市櫃公司，提報財務報告時，須揭露當年度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以符企業社會公義，並查核獲利之企業是否合理提供員工應得薪資，進而改進目前社會普遍低薪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律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財務報告內未明訂須揭露當年度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n二、故修法將「須揭露當年度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明訂入條文。","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1-12-12-修正:15","說明":"對上市櫃公司強制要求揭露年度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以利查核公司治理是否公平合理並善盡社會責任。","修正":"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須揭露年度內公司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其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