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2/LCEWA01_0906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2/LCEWA01_0906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8150701002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徐志榮","呂玉玲","陳宜民","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陳雪生","黃昭順","孔文吉","柯志恩","費鴻泰","蔣萬安","張麗善","許毓仁","林德福","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會期":"09-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9-28","2018-10-02"],"會議代碼":"院會-9-6-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4"}],"mtime":"2024-01-18T20:59: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9-28","last_time":"2018-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2","會期":6,"字號":"院總第713號委員提案第22280號","laws":["01618"],"提案編號":"713委2228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考量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反本法規定，可能對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為強化法令遵循，爰提高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罰鍰額度上限及罰鍰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考量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反本法規定可能對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如未落實瞭解客戶致損害客戶權益情節重大、未依期貨管理法令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辦理期貨業務嚴重影響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等），爰修正序文，提高罰鍰上限及罰鍰範圍，以強化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之遵守本法規定。","對照表":[{"law_id":"01618","law_name":"期貨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n\n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n\n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n\n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law_content_id":"01618:01618:1997-03-04-制定:132","說明":"增加罰金額度。","修正":"第一百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n\n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n\n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n\n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現行":"第一百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者。\n\n二、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者。\n\n三、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n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n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n\n六、期貨服務事業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n\n七、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n\n八、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n\n九、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九條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者。\n\n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law_content_id":"01618:01618:2002-05-14-修正:136","說明":"擴大罰鍰範圍，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修正":"第一百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者。\n\n二、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者。\n\n三、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n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n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n\n六、期貨服務事業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n\n七、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n\n八、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n\n九、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九條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者。\n\n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