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吳志揚","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周陳秀霞","林麗蟬","李彥秀","孔文吉","呂玉玲","徐志榮","費鴻泰","黃昭順","蔣萬安","趙正宇","陳雪生","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6: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291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2291","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民國85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並自87年1月1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1月6日。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等規定；另為避免強迫要保人承擔自己以及保險人信賴利益損失之疑慮，刪除返還之保險費應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之規定。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避免強迫要保人承擔自己以及保險人信賴利益損失之疑慮，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刪除返還之保險費應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之規定。\n二、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更臻完善，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修正第三十五條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等規定。","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n\n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n\n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避免強迫要保人承擔自己以及保險人信賴利益損失之疑慮，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返還之保險費應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n\n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n\n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返還要保人。"},{"現行":"第三十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n\n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n\n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n\n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40","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第二項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n\n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金額之二分之一。\n\n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額。\n\n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n\n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