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名稱":"「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王育敏","林麗蟬","林德福","蔣乃辛","呂玉玲","馬文君","費鴻泰","陳雪生","羅明才","蔣萬安","林為洲","陳宜民","徐志榮","柯志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7: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915號委員提案第22305號","laws":["01170"],"提案編號":"915委2230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警察勤務條例自民國97年最近一次修正以來已逾9年，由於時代進步，社會快速發展，諸多規範已不合時宜，無法合理因應實際之需求轉變。例如勞動基準法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例假，雖皆名為「例假」，但意涵則完全不同：公務員雖有例假二日之規定，但毋須任何前提要件，皆可能因任務需要而被召回出勤；然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除非有重大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絕對禁止勞工出勤。再者，現今醫學論證，睡眠時間不固定，長期會損傷身體健康！而警察在值勤時其身體狀況是重要指標，若無良好之體能狀況，不僅值勤時無法擔負重責，甚且可能讓民眾之生命財產發生危害，爰提出「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警察人員之值勤工時分配、勤務編排方式及勤務督導目的重行規定，期能符合時代演進與任務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0","law_name":"警察勤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n\n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n\n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說明":"一、為符合人體生理之需求，讓值勤者獲得連續休息之睡眠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服勤時間分配，以勤八休十六為原則，並刪除深夜勤不超過四小時之規定。\n\n二、增列第四項規定，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固定以三個月為一期為原則。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期。","修正":"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八、息十六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n\n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n\n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n\n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以固定三個月為一期為原則。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期。"},{"現行":"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n\n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n\n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n\n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n\n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n\n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n\n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law_content_id":"01170:01170:2008-06-12-修正:21","說明":"一、依警政署一○七年五月統計資料顯示，全國一千二百九十四個派出所、二百十一個分駐所，共計一千五百○五個分駐（派出）所，其中較無治安顧慮，經該署列管之值宿分駐（派出）所為五百七十三個，占整體之百分之三十八點○七。\n\n二、爰此，修正第二項值宿規定，十人以下之單位，夜間值班得以值宿。","修正":"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n\n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n\n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n\n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n\n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n\n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n\n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十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現行":"第二十六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n\n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law_content_id":"01170:01170:1986-10-28-全文修正:33","說明":"一、刪除第二項關於天氣及日夜督導等規定。\n\n二、增列第三項，勤務督導應以指導改善工作為主，而非以懲處為目的。","修正":"第二十六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n\n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n\n勤務督導應以指導改善工作為主，而非以懲處為目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