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黃昭順"],"連署人":["馬文君","李彥秀","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許毓仁","吳志揚","林麗蟬","陳宜民","顏寬恒","蔣乃辛","林為洲","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mtime":"2024-01-18T20:5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8-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2311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2231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黃昭順等16人，有鑑於台灣社會人口老化、少子女化日趨嚴重影響以及國人住院期間的陪病文化，造成醫療院所醫護人員負擔日益沉重甚至影響照護品質；而照護病人的責任及另行聘請看護人員的費用則對家屬身心及經濟造成負擔。爰此，為推動全責護理及建立護理輔助人力制度，以提升護理品質、內感控機制、減輕病人家屬的負擔及責任、避免護理師過勞以及進入全球護理醫療的文明行列，爰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3","說明":"為執行全責護理，工作廣泛又繁重，應有護理輔助人力，增設領有證書的護理佐員，簡稱護佐，在護理師及士監督下，執行基本護理技術。","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護士及護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護佐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應為大專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未領有執照者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對護理工作有興趣者，經予適當訓練後亦可擔任。\n\n三、一般護佐工作，分為簡易護理及特殊作業兩類。前者包括：更換床單、協助病人身體清潔、翻身、分發膳食、點心、協助進食、灌食、測量體溫、給予熱冷水袋、供應飲水、遞送尿壼、便盆、遞送各類檢體、報表、單張等；協助接送檢查病患、單位器材之清洗、消毒與保養；領用各類敷料、文具、醫療消耗用物及藥物。至於特殊作業，則包括在供應中心裝配標準盤、標準包；注射器、針頭的清洗及包裝；各類敷料的製作、分包，手套清洗處理；消毒各類巳包紮妥當的器材，操作消毒鍋，收放更換各護理單位消毒物品。此外，在手術室中，亦經常協助必需的護理工作 。","修正":"第二條之一　護佐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n\n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00-10-24-修正:8","說明":"明訂護佐須領有相關證書始可執業。","修正":"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護士或護佐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護士或護佐名稱。\n\n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現行":"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n\n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n\n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n\n三、護理指導及諮詢。\n\n四、醫療輔助行為。\n\n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n\n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n\n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14-08-05-修正:33","說明":"一、根據衛福部自106年起依全責照護之理念與精神，鼓勵醫院主動推動「住院病人友善共同照護模式」（即照顧服務員共聘模式）。該計畫推動經驗分析及發掘國內較可行之3種（具自主運作及永續性）共照模式（如委外、推介及自聘模式）；另藉由參與的34家醫院之友善照護收費統計顯示，民眾聘僱1對多照顧服務員，較之前聘僱1對1看護，每日費用支出平均可減少46.1%，大大減輕其經濟負擔。\n\n二、鑒於該計畫成效卓越，推行全責照護實有其可行性及必要性。\n\n三、惟護佐僅為護理事宜之輔助性質，需在護理師之監督及指示下方可執行相關業務。","修正":"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n\n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n\n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n\n三、護理指導及諮詢。\n\n四、醫 療輔助行為。\n\n五、全責護理事宜。\n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n\n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n\n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全責護理事宜應在護理師之指示下行之。護佐所定於護理師監督下執行全責護理事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