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9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3/LCEWA01_0906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3/LCEWA01_0906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175/10845021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孔炤等20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400"}],"提案人":["鍾孔炤","邱志偉","黃國書"],"連署人":["陳曼麗","吳焜裕","李俊俋","洪宗熠","李麗芬","李昆澤","鄭運鵬","羅致政","陳素月","邱泰源","郭正亮","鍾佳濱","葉宜津","江永昌","林靜儀","段宜康","蔣絜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會期":"09-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0-05","2018-10-09"],"會議代碼":"院會-9-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1"}],"mtime":"2024-01-18T20:56: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0-05","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2312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2312","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邱志偉、黃國書等20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將使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符合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其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申請之前一個月止，此一期間內未罹於五年時效而原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部分，因而不能領取，與喪失此部分請求權無異。為保障此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將使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符合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其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申請之前一個月止，此一期間內未罹於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五年時效，原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部分，因而不能領取，與喪失此部分請求權無異。\n二、為保障此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未罹於五年時效得領取之給付部分，仍得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5-12-11-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二、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國民年金，本法第一條自有明文。按所謂保障國民之老年、生育等基本經濟安全，並保障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社會保險之形成與實踐，應盱衡國家財政之資源、人口結構變遷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規範。惟就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或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與生存權之保障。\n\n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意旨，遺屬年金係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時之主要保險給付，目的在謀求遺屬生活之安定，故被保險人之遺屬作為遺屬年金之受益人依法享有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屬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且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或為未成年人，或為無謀生能力者，或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者等，其等常因被保險人死亡頓失依怙而陷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因此遺屬年金之給付亦涉及被保險人遺屬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n\n四、依現行第二項之規定，將使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符合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其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申請之前一個月止，此一期間內未罹於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五年時效，原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部分，因而不能領取，與喪失此部分請求權無異。更將使未成年人、無謀生能力者，或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者等被保險人之遺屬，因被保險人死亡頓失依怙而陷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為保障此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爰修正第二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未罹於五年時效得領取之給付部分，仍得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n\n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927070200100/details"}